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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

  • 2024-05-16 22:34:22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6 2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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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岸业务可能会给国内经济金融带来较大的风险,获准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仅限于银行业务且采取了严格分离型的发展**。从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及管理角度来论证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是可行的,关键是要有完善的统计监测网络以及对有限渗透的有效监管。上海发展有限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方面上海发展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竞争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周边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比较成熟的就有**、东京、新加坡三个。这些市场在金融机构数量、政策环境、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较上海有明显优势,对境外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在这种背景下,上海试行严格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的成效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上海市已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部分公司地区总部、财务中心也设在上海。在日常经营中,这些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离岸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我国对外汇资金划往境外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跨国公司内部化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方式与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产生了冲突,一些合理的资金汇出要求由于当前外汇管理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与跨国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之间存在难于调和的矛盾而难以实现,他们只能借助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实现其资金结算及调度管理功能,如果允许跨国公司在上海开立离岸账户,把它们的一些资金转移到离岸市场,能够迅速扩大上海市离岸市场规模,有利于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离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发展有限渗透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否对这种类型的离岸金融业务实行有效且到位不越位的监管。渗透型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层面。即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东道国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1)外汇资金运动中的风险。渗透性离岸金融管理的失控将会对**经济金融带来相当的风险。(2)金融体系扩张经营的风险。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会享受免缴存款准备金以及不受流动性要求限制等待遇,因此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在受到外在约束减少的情况下,如再缺乏审慎经营意识的内在控制,则极易造成经营主体的自身风险,从而波及该主体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二是微观层面。即对经营主体的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对其经营主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过度扩张风险外,还需面临比在岸业务更大的经营性风险,如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离岸客户大多为远距离客户,进行有效信誉评估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可控性较低)等。我们认为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主体微观层面,只要监管的切入点把准,其风险还是可以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渗透的通道设计以及监管的有效执行。把渗透途径归纳为账户渗透和产品渗透两方面。账户渗透是指银行自身账户资金的渗透以及开立在银行的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渗透。产品渗透是指借助金融产品进行的渗透。另外,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发生各种渗透,如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内部在岸头寸和离岸头寸之间的相互弥补会导致资金在离岸与在岸间的渗透。由于经济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以及金融在监管与创新矛盾运动中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上述渗透经常是立体**发生的,但渗透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导致资金上的渗透。所以我们认为渗透通道的设计与管理层最终的监管切入点是对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监测与管理。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监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离岸金融业务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其业务规模应反映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及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否则在整个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中将会出现非常大的遗漏。具体的监测可按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对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监测。这项监测应以审慎经营为目标开展。应制定统一的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及临时要求的特殊报表,使当局及时了解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在外汇管理上则采用国际投资头寸表要求的相关因素由银行通过bspl(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二是对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渗透的监测。这项监测可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前提开展。由于离岸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在岸,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岸资金也有可能离岸化,因此当局应严密监测资金在离岸与在岸之间的流动,要求主体进行资金账户间流动申报,全面了解离岸资金的流向和规模。三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资金跨境流动的规模必将扩大,流动方式也会复杂化。应在现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中相应增加离岸与境外之间资金流动监测内容。对离岸与在岸有限渗透的监管
首先要对渗透进行规范,明确哪些领域可以渗透以及渗透的规模和方向,然后才能对渗透实施监管。我们设想渗透可以在以下领域发生:一是客户层面上的渗透。离岸金融业务从定义上讲是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业务,但我们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离岸而离岸,而是希望借离岸带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经验,允许有适当的客户渗透。基于当前上海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求—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的运作需要,我们建议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在客户层面上有一定的渗透,即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进入离岸金融市场。这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可以限定为经我国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具有集团内跨境管理功能的机构,与其设在我国境内的其他机构分账核算。二是业务及资金层面上的渗透。混业经营已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趋势。离岸金融业务应允许混业经营。业务及资金层面上的渗透可以双向进行,可允许离岸经营主体面向在岸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也可由在岸主体面向离岸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可以通过离岸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方式或在岸证券在离岸版**的方式进行交易渗透(这与b股与h股交易相似)。其次对渗透的监管。一是渗透方向和规模监管。一般情况下可允许规模内的资金双向渗透,但当**外汇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时,可采用渗透方向控制,即允许只向内渗透或只向外渗透。渗透除了要按规范的方式进行外,还必须有一个渗透规模上的控制。总体设想的渗透规模应与我国的利用外资及对外投资规划相符,以不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为前提开展渗透,这需要与**的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相配套制定并根据当时经济变动趋势动态调整。在双向渗透的条件下,以净流量渗透规模为监管和控制目标。二是渗透主体的监管。对居民进入离岸业务领域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限制。已**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还应制订相关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在企业客户层面上,可规定经外经贸部门认可的、负责管理三个以上**或地区的分支机构的、具有集团管理功能的机构进入离岸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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