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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案例分析

  • 2024-04-28 15:03:12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4-28 15:03:12
最佳回答
案例: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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