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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罪的罪名种类

  • 2024-05-11 03:32:28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1 03: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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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将处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金融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罪。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贷款**罪的构成:
1.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2.贷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3条列举了行为人**贷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谓证明文件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⑤以其他方法**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此项规定外延不具体,但从保持与前四项规定一致性和贷款**罪定义来看,只要行为人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其隐瞒真相、虚构有关事实,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误以为其符合贷款条件,而骗取贷款,就可以认定其属“其它方法**”;各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不同贷款种类规定有不同贷款条件,从这些贷款条件上看,行为人隐瞒真相、虚构有关的事实概括起来有四方面:
a.与借款人主体有关的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实(有无假冒、盗用)、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借款的经济组织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是否属于特别贷款种类对贷款对象的限制等;b.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事实或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否;c.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实;d.与申请贷款时所需提交材料有关的实事。上述四方面内容,行为人只要对某一方面事实进行隐瞒或虚构,就应构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1996年12月《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进行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3.贷款**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直接判断其犯意。但主观意识的表现是客观行为,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就能判断其主观意识。判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是看贷款是否按期偿还,如果按期偿还,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二是看未按期偿还原因是否由于行为人没有按约定用途正确使用贷款,如果行为人未按申请贷款时规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而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携款潜逃或偿还个人其它债务或用于违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全部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贷款,但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因其不有对贷款占的目的,应不以贷款**论处。三是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多方筹集资金,积极还款,说明行为人没有占有的故意,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认上或实际已无还款能力,就不能证明其行为没有**的故意;再者要将行为人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到期还款一系列行为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分析,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a.贷款后携带贷潜逃的;b.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c.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d.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e.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f.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g.贷款**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不构成贷款**罪。从理论上讲,个人与单位串通,单位帮助个人进行贷款**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单位可作为贷款**罪特定条件下的特殊主体,但根据《刑法》规定无法以贷款**罪对单位处刑。由于**贷款都是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来实现的,理论界与审判实践大多都认同,单位实施贷款**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合同**罪的特征,应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合同**罪论处。金融凭证**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它既包括《**法》中所说的“过期”的**,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的出票人在承兑**时具有按**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为此,**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此外,**法还对**记载的内容及其真实性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进行金融****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信用证**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活动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所以**已于89年4月1日废止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证**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这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提单等单据骗取财物的行为。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这是指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三是骗取信用证的。这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出具信用证,并以之骗取财物的行为。四是以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的行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本罪四种行为均属一罪,因此,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属一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结算虽在**已经废止,但是,仍有利用虚假的国外信用证骗取财物的犯罪发生。主要是利用市场主体对信用证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伪造外国信用证合资办厂,待中方资金到位后卷款而逃,有的利用虚假国内信用证行骗等。****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进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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