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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改革?

  • 2024-05-10 09:59:10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0 09:59:10
最佳回答
亚洲金融危机之前,韩国实行的是**主导型经济结构,金融监管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为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服务。金融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而是力图通过**信用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无限担保,从而保护和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与此相适应,韩国当时的金融监管**是多元化的分业监管**。通过一系列金融立法,形成了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韩国的银行制度分为一般商业银行和特殊银行(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依韩国银行法设立,监督机构叫做金融通货运营委员会(又叫银行监督院:office of bank superv**ion,简称obs);特殊银行依特别法设立,**各部部长监管各个特殊银行,监事院最终监管其银行的运作。一般说来,obs为银行监管机构。该委员会是通货信用运营管理的最高政策决定机构,同时监管一般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同时,根据财政经济院的委托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要求,银行监督院可以对特殊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也进行监管工作。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的统一金融监管**
97年之后,韩国**认为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一个强势的金融监管机构来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重整和监管活动。于是加快了金融改革,意欲通过大刀阔斧的手术,将“高费用低效率的金融结构”改革为“低费用高效率的结构”。韩国**1997年修改《韩国银行法》取消了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997年12月3日制定《金融监督机构法》而成立跨部门的金融监督委员会,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1998年,韩国**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与推动金融重整工作,依《金融监督机构法》正式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uperv**ory comm**sion,简称fsc)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financial superv**ory service,简称fss),将过去由财政经济部与中央银行掌握的金融监管工作转交给该委员会,使该委员会统一进行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脱离**门的传统影响,特意将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务**的直辖机构。另外,根据《金融产业构造改善法律》由该委员会全权负责推动执行韩国金融重整工作。于韩国银行,也就是韩国中央银行,改革后保留了间接监管功能,包括:1、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有权要求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供金融机构经营资料;2、在法定范围之内,可以要求与金融监督院共同调查金融机构;3、有权根据调查结果要求金融监督院制裁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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