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怎么办-上岸部落帮你协商停息挂账、分期还款
 

金融 利润

  • 2024-05-12 15:43:56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2 15: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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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分几种情况: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金融业税率原为5%,1997 年调整为8%。按照财税字[2001]21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 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 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按照财税[2001]5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0日到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 用社继续按照6%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的具体税率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见表2-1)。表2-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3%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三、金融保险业 8%四、邮电通信业 3%五、文化体育业 3%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5%~六、娱乐业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20%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5%七、服务业 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5%权、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 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额为金融保险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 融经纪和其他金融服务而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说:(一)贷款业务 1.一般贷款业务 按照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 加息)。2.外汇转贷业务(1)**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 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 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 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 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 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 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二)融资租赁业务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 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 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按照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 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 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 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1.股** 股**的营业额即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 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 2.债券转让 债券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债券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债券的实际 成本)/(期初结存债券数量+本期买进债券数量)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 3.外汇转让 外汇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外汇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外汇的实际 成本)/(期初结存外汇数量+本期买进外汇数量)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平均单位成本×卖出外汇数量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某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金 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数量+本期买进金融商品数量)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平均单位成本×卖出金 融商品数量(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 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五)保险业务 1.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 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 保险费。2.储金业务 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 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 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六)外币折合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民币后计算营业税。金融业 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 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 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以及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 赠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 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 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 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到金融保险企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贷款业务,以财务制度规定的利息收入确定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 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 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 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融资租赁业务,以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为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以取得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 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保险业务,以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按照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按照规定,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 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民币计算应纳 税额。其折合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的**外汇牌价(原则上 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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