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怎么办-上岸部落帮你协商停息挂账、分期还款
 

谁能教教我理财?

  • 2024-05-11 22:54:34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1 22:54:34
最佳回答
网贷**在**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 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 的“市场版”。它指的是有资金 开丏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 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跑路等**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一、p2p网络借贷**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即p2p网络贷款**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简称“**”,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p2p网络贷款**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二、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二)运营**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所采用的债权转让**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部分**采取的债权转让**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
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的风险。(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
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行为。(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
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
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
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三、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
p2p网络借贷**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
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
序进行。(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
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
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
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p2p**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
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
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因此,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四、防范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
时,网络贷款**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
要。(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2]
网络借贷**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资金,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并非合法使用者。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3];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2012年12月26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
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4]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
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
独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
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四)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种**,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其目标
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的流失,阻碍其发展。所以,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1、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

协商案例

类似问答

关于九子财经

九子财经为众多负债者发声,自2018年成立以来,通过曝光、投诉、维权、起诉的方式为众多负债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利息计算器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九子财经”,回复“计算器”即可出现网贷利息结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