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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财产损失是不是不应作为企业资产加以核算和反映

  • 2024-05-12 20:48:17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2 20:48:17
最佳回答
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例如,某企业在年末盘点存货时,发现存货毁损,企业以该存货管理责任不清为由,将毁损的存货计人“待处理财产损失”,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流动资产予以反映。因为“待处理财产损失”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其判断的根本标准是资产的定义。如将不符合这一定义特征的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库存已失效、毁损的存货从资产中剔除出去,使其从质的角度符合资产的定义,就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企业目前拥有的资产尚能在多大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在会计核算中坚持谨慎性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对现实资产所能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也就是资产的质量状况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从有利于未来着眼,不高估目前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目前的负债或费用,据此要求企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合理地预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其从量的角度符合资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特征。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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