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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是否缴纳**?

  • 2024-05-11 04:36:39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1 04:36:39
最佳回答
一、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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