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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第三章金融资产的贷款与应收款项

  • 2024-05-15 20:12:28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5 20:12:28
最佳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叫“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题中例子数据为例,该贷款“已确认并转销”的金额应当为1 200万元。题中转销前已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该贷款账面价值800万元(1 200 – 300),如果需要对该贷款予以转销(即该贷款确实无法收回),则需要再补充计提800万元的减值准备,之后再予转销。编制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800万元
贷:贷款减值准备 800万元
借:贷款减值准备 1 200万元
贷:贷款—已减值 1 200万元
在上述贷款“已确认并转销”后又收回400万元的,则:
借:贷款—已减值 1 200万元
贷:贷款减值准备 1 200万元
借:吸收存款 等科目 400万元
借:贷款减值准备 1 200万元
贷:贷款—已减值 1 200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 400万元
此时,该贷款实际损失=1 200 – 400=800万元,而“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确认的有关该贷款的减值损失金额=300+800 – 400=800万元,两者相符。另外,如果实际收回的贷款金额大于该贷款原值的(如题中收回1 400万元,而贷款原值1 200万元),则应当判断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如原计提不合理,则应当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重述”;如果原计提合理,则应当分析实际收回金额大于原值部分的性质,如属于应收利息的,则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即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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