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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会由**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 2024-05-09 23:39:38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09 23:39:38
最佳回答
展开全部《**人民银行**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而不收缴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或使已收缴的**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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