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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 2024-05-01 17:54:42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01 17:54:42
最佳回答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第二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第三条 人民**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第四条人民**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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