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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优惠?

  • 2024-05-16 15:13:47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16 15:13:47
最佳回答
一、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六、上述**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二、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三、根据《** ****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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