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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金融学名词

  • 2024-05-02 10:09:03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5-02 10:09:03
最佳回答
接受方式,受要约人将其接受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接受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接受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接受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明示,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接受。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如德国民法典等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接受。如**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之性质,接受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接受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接受无需通知者,准用之。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公约第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接受的除外。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接受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行为接受,是如果要约人对接受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接受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接受。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接受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接受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接受是不行的。《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已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接受。11月15日,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进货。此时乙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接受。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接受需用特定方式的,接受人作出接受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接受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接受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接受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接受的办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接受。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接受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接受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接受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要约人对接受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接受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接受无效。有些**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2.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可以口头或书面,或用行动表示。如接到老客户发盘后立即发货或开立信用证。3.接受应当是无条件的。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字眼,但是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是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应当叫做还盘。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有效。实质性变更: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限制或修改。非实质性变更:提供某些单据或增加单据分数、提供样品、唛头刷制等
如果是非实质性变更,公约规定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反对,那么就是有效的接受,而不是还盘。《公约》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此接受视为有效。或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表明自传递正常能够及时到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受盘人。接受方生效。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一旦发出,立即生效。《公约》对书面形式接受的情况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如果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的接受,接受自行动作出时刻起开始生效。接受的撤回:
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该接受可以撤回。而在英美法系中,由于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也就不存在接受的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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