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
软件产品**政策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对经过**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
扩展资料:
软件产品**纳税要求规定:
1、对**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
2、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政策。
3、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关于软件产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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