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收费,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一、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网上申报;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延期换证企业);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6、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有效期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0、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5、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作业的,应当提交《**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受理申请: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审批程序:本区依法设立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区审批大厅领取申请书,通过纸质件和网上向区审批大厅报送申请材料,区安监局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安监局审批,市安监局核准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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