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拘留。
2、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3、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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