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规定,房屋出租的税率具体如下:
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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