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价格歧视的理论辩解
求婚策划师Kiki
2024-05-27 1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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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marginalcostpricing)
对非线性定价的研究源自边际成本定价的不足。边际成本定价是一种线性定价方式,即向市场中的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单位收取的价格不变,等于边际成本。在竞争性的市场中,边际成本定价可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以及资源配置的最优(firstbest)。但对于公用事业企业而言,由于其规模经济所导致的天然垄断属性,不受规制的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将追求垄断利润而偏离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因此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损失(deadweightloss)。传统的观点是需要**的介入,即进行规制。但规制同样存在规制成本、信息不对称(tirole,1988)、a-j效应(**erchandjohnson,1962)、规制承诺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gilbertandnewbery,1994)、规制者被俘获(stigler,1971)等规制失灵的问题。即使不考虑规制失灵而认为**可以通过规制成功地将价格确定在边际成本处,然而由于企业在边际成本下降的阶段进行生产,这时的边际成本定价将导致企业无法弥补固定成本而出现亏损。dupuit(1884)和hotelling(1938)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他们的研究开创了公用事业规制理论。他们认为,在坚持边际成本定价的同时,企业的亏损可以通过**征税的形式加以弥补,这一理论直接导致了战后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主要采取对公用事业进行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并进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实践。然而,对其他商品征税也会导致该种商品的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结果是此一行业的福利损失转移到了其他行业,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美国的做法则是对私人所有的公用事业企业确定一个“公平的、合理的”回报率,即回报率规制(rateofreturnregulation),固定成本通过完全分摊成本定价法回收。这实质上是平均成本定价,同样存在福利损失。因此,coase(1946)极力反对dupuit和hotelling倡导的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他指出在平均成本下降时,两部定价要优于边际成本定价。在随后的另一篇文章中,他更是详尽追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渊源,历数了边际成本定价的缺陷。他认为,边际成本定价仅仅考虑了消费者对增量成本的评价,而没有考虑对总成本的评价;**代替消费者做出是否需要某种商品的判断;没有考虑到**介入后税收的无效率以及行政的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边际成本定价最终将导致公用事业的集中化管理。同时,他还指出试图对共同成本和固定成本进行分摊的fdc定价也是徒劳无益的。当存在规模经济时,边际成本定价无法解决固定成本的弥补和分摊的问题。当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这一问题就更为复杂,并有可能出现交叉补贴问题(crosssubsidy)。相对于边际成本定价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优”而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成为经济学中的次优问题(secondbest),即:在企业盈亏平衡的条件下,管制者(或企业)如何确定价格以使社会总福利最大(或者福利损失最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沿三条思路展开,一是从会计分摊的角度而发展出来的fdc定价,它长期以来在美国公用事业管制机构—如州际贸易委员会(interstatecommercecomm**sion)和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sion)—的政策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以及**的有关监管机构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二是从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角度,由英年早逝的英国经济学家f.pramsey(1927)最早提出的ramsey定价,并由mirrlees(1971,1976)发展的最优税收理论,以致后来的非线性定价;第三则是价格歧视。根据fdc定价,固定成本f将被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分配给企业的n种产品,通常有三种确定分配比例的方法(braeutigam,1980):(1)总收入;(2)实际产出,但当企业产出的单位不一致时这种方法则不可行;(3)可分配成本(边际成本),mj为第j种产品的边际成本。经过分配,第j种产品的价格为。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不赞同fdc定价。例如,friedlaender(19**)指出,fdc定价过于武断(arbitrariness),几种分配方法产生的结果各不相同,并且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brown和sibley则指出,fdc定价实际上是平均成本定价,反映经济效率的价格弹性、边际成本等概念在fdc定价中没有作用。baumol(转自brown和sibley,1986,第49页)则认为,fdc定价对于它原本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交叉补贴(crosssubsidy)—也是无意义的,因为不论采用哪种分配方法,其结果都是无交叉补贴的(subsidy-free),因此fdc定价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存在交叉补贴的依据。fdc定价仅仅考虑了已经或正在进行生产的商品的成本,而无法对生产或不生产某种商品的成本进行增量比较,而后者才是判断交叉补贴是否存在的依据。但是,显然fdc定价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符合人们的直观感受,并且简便易行。近年来另一种考虑固定成本分摊的方法是所谓的公理式方法(axiomaticapproach)(mirman,sametandtauman,1983)。这种方法首先并不直接考虑经济效率或分摊方法,而是直观地列出任何分配方案共有的六个基本特征,成本共享(costsharing)、重新调节(rescaling)、一致性(cons**tency)、积极性(positivity)、可加性(additivity)相关性(correlation)。但这种方法最后的结果仍然是fdc定价,并没有解决经济效率的问题。(peak-loadpricing)
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随服务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公用事业中极为常见,如在峰期和谷期分别拨打电话或消费电力,这一问题即为公用事业中峰谷定价问题。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企业在不同时期面临的需求曲线存在很大不同;(2)、企业在不同的时期的生产规模或生产能力短期内难以发生大的改变;(3)、产出难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储存,因此生产和消费必须几乎同时进行。峰谷定价在实质上仍然属于边际成本定价,然而同样的产品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边际成本使得问题更为复杂,例如,如何在不同时期分摊固定成本或共同成本。法国经济学家对峰谷定价问题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的研究表明,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进行生产和消费的边际成本不同,有效的峰谷价格同样应当随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且,所有的固定成本都应当由峰期承担。另外,不同的生产技术假设(生产函数的形式)对于峰谷定价以及固定成本的分摊也具有重要影响.相对于边际成本定价所导致的社会总福利最大的“最优”(firstbest)定价规则而言,盈亏平衡条件下最大化社会总福利的定价规则被称为“次优”定价(secondbest),这一工作最早由拉姆齐做出(ramsey,1927)。他原本考虑的是最优商品税(optimalcommoditytax)问题,即如何制定价格在达到一个最低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最小化社会总福利损失。显然,当最低税收收入等于固定成本时,这两个问题是等价的。最优税收理论后来被mirrlees(1971,1976)发展,他进一步考虑了不同消费者的类型(type)问题,商品之间的替代与互补问题,信息不对称下消费者的激励相容和自我选择问题等等,他的结论为最优税率应当是非线性的,对于最大消费者的税率应当为0,即“在最高处没有扭曲”。这一结论同非线性定价极为类似,因此他的研究对于非线性定价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在早期的公用事业定价和垄断规制领域,拉姆齐定价并未受到理论界应有的重视,后来被法国经济学家博伊塔克(boiteux,1971)重新发掘,因此又被称为拉姆齐—博伊塔克反弹性规则(ramsey-boiteuxinverseelasticityrule)。拉姆齐定价的含义为价格在边际成本上的加成同价格需求弹性的倒数成比例,即,其中,为服务的价格,为边际成本,为价格弹性,是拉格朗日乘子,被称为拉姆齐数(ramseynumber)。根据这一规则,价格弹性较低的小客户将被收取较高的价格,因此为固定成本的补偿做出更多的贡献。拉姆齐定价是价格歧视以及非线性定价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也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美国的州际贸易委员会在1983年放弃了fdc定价,开始采用ramsey定价对铁路运输的价格进行规制(baumol,1989)。学界认为,对于公共事业定价而言,20世纪70年代是拉姆齐定价的时代,80年代则是非线性定价的时代。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