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必须参加学习后才能重新开车
一、《机动车**》扣留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 15 日内到《机动车**》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 20 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4)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
(5)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停止使用
二、扣分周期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从《机动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2)《机动车**》的清分时间是《机动车**》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
(3)从《机动车**》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4)如果《机动车**》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x日,那么《机动车**》记分周期就是:从2010年5月x日的零时起至2011年5月x日二十四时止
(5)违法所记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 12 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6)被记满 12 分的,则需要到《机动车**》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
以上资料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第1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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