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颁布的《禁止**条例》,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特征:
1、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即“拉人头”;
2、直接或变相收取“人头费”或“资格费”;
3、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发展下线数量决定,即团队计酬。
而在现在人人经商的社会环境之下,不免很多人都打着“**”的幌子做着“**”的事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区分,有一下一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的入门费很高,一般成为代理需要先拿货,然后再发展自己的下线,每一阶层的代理通常享受着不一样的拿货价格。
二,从很多报道上我们都可以看到,**的产品价格高的离谱,根本做不到物有所值。
三,**的主要驱动力一直都是要发展多少个代理,而不是专注于产品的销售和是市场份额的抢占。
四,**产品往往没有充分的退换货保障,他们会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
拓展资料:
《禁止**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参考链接: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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