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效力,是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
法官表示,保险定损单应属意向性协议,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就车辆维修地点、项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
但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属意向性协议。保险公司承担超出的费用更为合理。
实践中,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由其对事故车辆单方定损,并以此约束受害人,往往会有失公允,若有受损方参与并达成合意,应由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确认。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按市场价格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当实际维修的合理费用适度高于定损金额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增加的费用,亦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扩展资料:
**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泾县营销部车物查勘定损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回扣、礼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4106元。
**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工作人员**。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判处被告人王某**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事故车辆定损与实际维修费用不符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利用职务便利收回扣 保险公司定损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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