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8月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需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进行判断。
除了**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扩展资料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需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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