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正职:一级;
(二)**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注:出自《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级正职、**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百科-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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