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3千,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万 × (1-20%)× 40% - 7000。
明星代言费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加征十成。
如果明星代言费50万:
他的应纳所得额=50万 × (1-20%)=40万,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他的应纳税额=50万 × (1-20%)× 40% - 7000 = 153000(即15万3千)。
扩展资料
演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
演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演员取得的报酬中,要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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