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是可以报销的。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今年真的发现去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今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逾期取得的**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8年发现2017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8年汇算清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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