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还,债权人可以向****,并且可以申请支付令,如果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涉嫌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近日,**生产建设**第一师**尔垦区人民**执行干警将7000元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手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得以执结。
李某与黄某同为一师某团场连队的职工,两人平时关系不错。2017年1月,黄某从李某处借款7000元,两人约定半年内归还。可借款到期后,黄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并对李某恶语相向。无奈之下,李某将黄某诉至**尔垦区人民**。**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李某借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某的各项财产。今年8月,执行干警在与申请执行人的交谈中得知,被执行人黄某平时喜欢随身携带现金。分析案情后,执行干警拟定了强制搜查的执行方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我院现派执行人员秦某、石某对你的住所依法进行搜查,这是搜查令,请你配合。”今年10月中旬,**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黄某出示了搜查令。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搜查,执行干警从被执行人随身衣物、衣柜等处共搜得现金7000余元。11月2日,执行干警将7000元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手中。(**日报,陈洪明 赵魁)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网—“老赖”借款不还 **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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