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部1992年1月下发的《**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机关凡接到报警的**案件,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的,不论**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全国各省市**罪立案标准:
北京市**罪立案标准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60000元以上。
山西**罪立案标准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元以上。
安徽**罪立案标准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为10000元以上;
个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50000元以上。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罪不再以**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涉嫌**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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