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清《会典》规定,自皇帝、后妃到文官五品、武官四品以上,皆可配挂朝珠,朝珠虽然是装饰品,但一般官员和百姓不能随意佩带。对于佩带何种质地的朝珠,也有严格的区分和等级规定,从官员胸前所佩带朝珠质地的好坏,可以看出官员的品级高低来.
皇帝朝珠用东珠,祀天以青金石为饰,祀地用蜜珀珠,朝日用珊瑚珠,夕月用绿松石珠,均明黄绦。 皇后、皇太后朝服朝珠三盘、东珠一、珊瑚二,吉服朝珠一盘,均明黄绦。 皇贵妃、贵妃、妃朝服朝珠三盘、蜜珀一、珊瑚二,吉服朝珠一盘,明黄绦。 嫔朝服朝珠三盘、珊瑚一、蜜珀二,吉服朝珠一盘,金黄绦。 皇子、亲王、亲王世子、郡王,朝珠不得用东珠,余随所用,金黄绦。 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朝珠,不得用东珠,余随所用,石青绦。 民公、侯、伯、子、男朝珠,珊瑚、青金石、绿松石、蜜珀随所用,石青绦。 皇子福晋朝服朝珠三盘,珊瑚一、蜜珀二,吉服朝珠一盘,金黄绦。亲王福晋、世子福晋、郡王福晋均同。贝勒夫人、贝子夫人、镇国公夫人、辅国公夫人石青绦。 民公、侯、伯夫人朝服朝珠三盘,吉服朝珠一盘,珊瑚、青金石、蜜珀、绿松石随所用,石青绦。 品官文五品、武四品以上,命妇五品以上,及京堂翰詹、科道、侍卫均可用朝珠,以杂宝及诸香为之。礼部主事,太常寺博士、典簿、读祝官、赞礼郎,鸿胪寺鸣赞,光禄寺署正、署丞、典簿,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在庙坛执事及殿廷侍仪时准用,平时及在公署则不许用。内廷行走人员不分品级均可用。这种制度到后期逐渐放松,晚清时连捐纳为科中书(从七品)者也挂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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