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都符合要求。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交通**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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