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供电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行为包括: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他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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