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则规定。
材料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十三条规定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六条规定 以下**专卖许可证由省级**专卖局受理和审查,****专卖局审批:
(一)**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雪茄**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复烤**、**、**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制品批发业务或****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制品批发业务、**国外**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七条规定 以下**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专卖局审批:
(一)**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雪茄**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制品批发业务、**国外**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营销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八条规定 以下**专卖许可证由县级**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专卖局的,由地市级**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参考资料:**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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