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证号是持证人的《居民**》号
根据《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规定,《机动车**》记载持有者《居民**》号即《机动车**》号
(2)《机动车**》的证号,不称作编号
机动车**只有一个编号,全称为“档案编号”,是每个车管所对已核发《**》的统计(数字)编号。此编号的含义为
前 2 位为该《**》的省份代码
第 3 到 4 位为该《**》的县份代码
后 8 位为该《**》的排号
以上信息来源于:辽宁省**厅交通安全管理局《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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