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要求重新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参加相应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记分规则: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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