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至于被通缉,但是,肯定是犯罪的。
透支**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明骗领的**的;
(二)使用作废的**的;
(三)冒用他人**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管理法规,利用**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活动。**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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