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类法律法规

东东的小玩具 2024-06-04 1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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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境内从事**,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企业。  **企业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  **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推销员在**境内从事**,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条例》(《反金字塔**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企业的审批和**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经验。  第八条 **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企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 **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  (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五)**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标准的产品说明;  (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 **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的质量。**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允许**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的产品。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产品。**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产品。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  (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企业店铺退货。**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企业与其推销员、**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其推销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  (二) 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  (三)保证金缴纳情况;  (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  (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  (七)**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八)**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  (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  (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  (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  (十三) **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  (十四)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运输和储存等费用**;  (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  (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销员推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与**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从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  (2) **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3) **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 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5)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  (7)推销员推销的**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  (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 **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  **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  (二) 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  (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省级**门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相关规定.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  第七章 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推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任何时间与**企业解除其签订的书面推销合同。  (二)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企业办理退货。  (三) 举报**企业及其他推销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与**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时,可拒绝**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推销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与**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后,方可从事**。  (二)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企业的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第第三方转卖。  (三)推销员必须隶属某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只能在其隶属的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店铺的城市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如果推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解除原签订的推销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推销员在从事推销时,必须事先征得最终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  (六)在从事推销时,必须出示《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及其与**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签订的推销合同。成交时,推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由**企业出具的售货凭证上应标明**企业当地店铺的地址、电话号码、退货条款和退货期限。  (七)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受理最终消费者的退货。  (八)不得大量囤积**产品。  第八章 推销员的资格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推销员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现役军人;  (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医生、教师;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  (六)**禁止的任何**或非法组织成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应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统一命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销员考试内容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条例》(或《反金字塔**条例》)、《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销员道德规范、**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  第四十条 **企业只能对推销员进行本企业**产品业务培训,不得向推销员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推销员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组织推销员业务培训超过100人时,应向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材、参加的人数、授课人的相关资料等。  **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推销员培训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三)宣扬**邪说、**、**秽或者渲染**,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四)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五)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制购买产品;  (六)将某个推销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对推销员所获报酬进行过分渲染;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有关推销员的考试和培训按该办法实行。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按《取缔非法**条例》(《反金字塔**条例》)和《推销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推销员的管理、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在其所在地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企业设立时为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在**企业设立并运营后为该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并在每一个月第一周内交付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启用保证金:  (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支付报酬;  (二)**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  (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只能为现金或现汇。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得将保证金及其有关凭证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应用于优先偿付推销员报酬、推销员和最终消费者退货款。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企业和推销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培训等活动申请,并对**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及推销员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未按本条例设立店铺,但仍通过推销员直接销售产品或其它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产品、**货款、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企业或推销员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设省级分支机构从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经营额,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铺招募推销员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店铺的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未经批准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就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募推销员从事**的或**企业在省、自治区没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及其推销员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销员对其销售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  **企业及其推销员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推销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金字塔**的,依照《取缔非法**条例》(《反金字塔**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关于举办推销员培训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企业或推销员三年之内不得提出从业申请、不得参加推销员考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企业拟成立**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须经**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和**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参照本条例外国投资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更多法律 请到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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