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位只卖不租合理吗?

匆匆那年 2024-05-19 21: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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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问主提到的地下车库的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首先,必须明确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关系。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确定了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开发企业的,那么,处置地下车库的问题上就可以遵上所述,在法律层面上是没有问题的。如何划清地下车库得产权归属呢?结合目前建筑物地下车库的性质通常可以分为人防工程和非人防工程车库两类。那又该如何区别呢?人防工程所包含的地下车库一般有明确人防工程的排他标识,可以在建筑备案中查到,同时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我们暂且不论。非人防工程规划的地下车库产权是否属于开发企业就要看建设车库是否包含在公摊面积中,也就是说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款项中是否分摊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费用。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地下车库的权属一般是属于开发企业的。那么回到《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只售不租的处置自我产权的行为也不构成业主利益侵犯。所以是没有问题的。由于问题的产生确实变相的强加给业主许多不乐意而且非选必做的无奈,这时候,我们还需要继续翻看下我们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下是否有明确地下车库只售不租的有关条款约定,如果行为上在做而条款中未有约定,那我们可以就“地下车库使用细则未有明确约定为由”将这个问题重回到洽谈和约定层次阶段,从而可能最大化的获取自我诉求的更多满意。就目前情况,全国多数城市是没有清晰明确地下车库不能“只售不租”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除了山东,江苏省外,全国其它省市少有类似相关法律依据。可想而知,地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事实与立法的信息对称性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涉及老百姓的权利和利益的更是十分必要。点击关注,帮忙点赞,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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