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否完全不需要告之各股东?这是个实际问题,和我工作有关,望能给写详细的法律依据...

阿航 2024-05-21 1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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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有点多 我来分条回答1 因为a公司为股份制企业.所以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经营的.你公司不能.区**也不能.因为公司法规定 股东不能干涉公司正常经营义务。所以区**想提起破产.以你公司未参与实际经营为理由拒绝.这是不合法的。2债权人提出的破产.**受理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也就是a公司.a公司管理层有义务向股东汇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请求是有效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可以有两方面提出.1是债务人 也就是a公司 2是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也就是b公司的债务必须到期,未到期不能申请,还有就是b公司的债务到期是否超过两年.如果超过两年的话.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是不能申请的.3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只是称呼不同.在法律地位上两者是平等的.你公司是可以得到利润分配的.破产前的利润分配你公司有权得到.破产后如果在支付了债务之后.a公司还有剩余资产的话.你公司也有权得到.这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不能参与经营.但是参与利润分配。3虽然破产是由区**主导的 但并不是说你公司就可以袖手了.你公司有权利有义务参与监督.包括a公司的资产拍卖.债务支付等.你公司都有权监督.所以职工大会的各种文件以及公司的各种资料.财务报表.等等.你公司都有权知道.破产前有权知道.破产中也有权知道.公司法中都是有规定的 .这是股东的权利。4像你们区**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该特别义务规定.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声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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