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07年9月我父亲与其他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合伙贩卖黑皮甘蔗生意,由我父亲出资在龙州县收购甘蔗,其他合伙人在上海负责销售,盈亏均摊,生意过程中,其他合伙人在帐单上做手脚,等我父亲发现情况时,要求核对数据,合伙人携款出逃,一直杳无音信,最后我父亲迫不得已两次把他们告上法庭,但**在受害人和被告人没传唤到庭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请问,我们应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讨回我们的血汗钱?谢谢!

☔️ 2024-05-18 17: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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