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化问题你提出的问题需要细化才能得到确切的回答。我根据你的提问,大致将你的问题填充为下面这个问题——(美国**)奥巴马为何对(**)三一重工(关联企业在美投资交易)行使否决权?二、涉案交易与调查过程本次热门事件的当事一方实际上是三一重工在美国的关联企业ralls公司,三一重工持有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三一重工意在通过该公司在美国进行四座风电场的收购,被收购项目的四座风电场毗邻美国的一个军事基地的禁飞区。按照美国2007年修订的《国防生产法》(the national defense production act)第721条相关规定,涉及到外资控股或者外资实际控制的收购项目,属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进行**安全审查的范围,所以三一重工以及关联公司根据该法案要求向该委员会提交了自愿审查申请,但经几番审查与迁址之后,该交易仍被委员会定性为存在而对美国的安全风险,于是在委员会建议**后,**奥巴马根据该法案中**职权的相关规定,基于委员会建议对这笔交易行使了否决权,并对该交易的后续处理提出了非常严苛的执行要求。由于该交易涉及到三一重工在美的巨大投资利益和未来开发清洁能源的转型前景,所以三一重工对此反应非常激烈,并开始在美寻求民事救济。三、奥巴马决定权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根据2007年修订的国防生产法的相关规定,cfius作为一个跨部门的执行机构,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具有审核、调查以及建议的职权,如果cfius的最终建议结论是对该交易持否定性立场,则在该建议提交**后的15天内,由**对此交易做最终决定。事实依据:不论是cfius还是奥巴马,在该案的决定中都只是使用了很多影射性的、猜测性、缺乏硬性证据的推定,基于“企业可能存在的与**的控制关系”等无端推测,做出了对**企业极为不利的决定,其委员会建议与**令对事实依据的说服力远远没有满足法规所要求的“credible evidence”的程度。这也是该案为何引起涉案**企业以及业界、学界广泛关注和批判的原因。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