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he order ×, 就是凭××× 指示,也就是×××在提单后背书后,客能提货。提单的收货人to order of shipper ,这个是托运人背指示提单。提单的收货人to order of xxx bank ,这个是银行背书的指示提单。提单的收货人to order of xxx ,这个是xxx背书的指示提单。提单的收货人to order = to the order ,这个是托运人背...
从理论上讲,无被保险人写受益人,被保险人写to order,需要受益人背书,谁拿到保险单谁可以索赔。即效果是一样的。那么,被保险人那里写to order 和写受益人的区别肯定有的。 这里要引进一个追索和追索线路的概念——即**在转让过程中,善意持票人在向**付款人索偿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前手背书人追索,那么对于保单写明被保险人的,且经过其背书后,善意持票人可以直接向这个前手背书人主张保单项下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