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导致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还用补交税吗?

陈小发儿 2024-05-26 05: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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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7]71号《****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其相关条文如下:“五、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条款进一步可以得出: 如果属外资比例原超过25%,后由于增资等降至25%以下的情况,则需区分外资股权是否有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行为: 1.若有则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 若无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行为,只是被稀释,则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即不必补缴已享受到税收优惠 查看原帖>>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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