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7月26号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的,当时没有签定合同,只谈了**问题就上班了,上班以后才知道原来要押一个月工资的,也就是说8月份的工资要9月30号才发。 现在已经是11月了,可是只发了7月底和八月份的工资,我现在已经打了辞职报告,可是老板要求我等到30天以后 我想问的就是这算不算拖欠工资? 老板的要求合不合理? 如果我找仲裁委员会的话能不能胜诉?

A love 2024-05-26 03: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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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 经济纠纷 交通事故 离婚 房产纠纷 损害赔偿 企业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解答于:2004-11-19 22:38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 ...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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