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有哪些?
尽管《鹿特丹规则》有值得肯定和借鉴的地方。但是,《鹿特丹规则》沿用了《汉堡规则》的基本立法理念,对承运人的要求更加苛刻,与当今国际航运实践和普遍适用的国际海运法律相冲突,与现行国际贸易惯例和航运惯例不协调,与我国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现状相脱节。**所拥有和控制的班轮运力已在世界班轮市场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港口处理国际贸易货物的数量已居世界之首, **近半数的出口货物和绝大部分的进口货物都是由对方派船。虽然看上去《鹿特丹规则》主要是提高和加重了承运人和履约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对**的船东不利; 其实, 在目前条件下, **的贸易商, 无论是作为托运人还是收货人, 也并不能从该规则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和保护。因此, 如果实施这个规则, 对**的港口及内陆运输和仓储等行业将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影响, 也同样很大。也就是说, 这个规则所将影响的已经绝不仅仅只限于**的远洋运输行业, 它对**港口、外贸以及与国际门到门运输相衔接的**内陆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影响程度也将毫无逊色。 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进出口贸易、国际班轮运输船队和外贸港口群的长足发展, 使得世界其他**或许会从《鹿特丹规则》中获取比**更多的利益; **的港航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的内陆运输企业, 可能将会因此承担更大的风险和更重的责任; 即使**的进出口贸易商, 目前也难以从这个规则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和保护。总体而言, 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 与**进行班轮贸易的其他非海运**,主要是西方**, 可能会从这个规则拟建立的海运新秩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但那将可能是建立在向**成功转移他们原有风险的基础之上的。总之, 我们不应过分夸大《鹿特丹规则》对世界海运的作用, 不应忽视《鹿特丹规则》对**的影响。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