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在火车站发车前,在车厢内,趁陈某不备**挂在腰间的vk51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0元,...

王同学和祝小护 2024-05-20 0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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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其是否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如到达则构成**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对**罪犯罪构成的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陈某的手机属于其私人财物,宋某侵犯的是陈某的财产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宋某趁陈某不备**走手机,其行为是窃取,同时手机价值1580元,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罪**的财物500元至2000元认定为数额较大。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这就要看宋某是否符合一般主体,符合则其行为为**罪,不符合则不应认定为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宋某符合该主观方面的描述,其行为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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