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省单位不给产假工资的依据是什么?

岑大强 2024-06-01 0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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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据一、《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七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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