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Settle in her 2024-05-29 23: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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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是“决定”不是“修正案”。这两律术语是有区。  一、《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理论知识:  这涉及到法律修改的形式问题。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在1996年以前,除1988年和1993年宪法修改时使用了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考虑到修改内容很多、修改幅度较大,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于是就开始使用修订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又采用修正案形式,至今已有8个刑法修正案。进入新世纪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看,这三种法律修改的形式各有其使用特点和适用范围,不可混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适用条件不同。法律的修订,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如1997年刑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中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规定:修订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修改量较大的法规,有时法规体例、结构需要变动。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但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这是最为常用的修改法律的形式。《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也规定:它适用于对法规作部分修改,一般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  修正案的形式在中央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一般规定为“法规修改较少,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的情况”。  ——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这是与其适用条件相对应的。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修改决定的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修正案的修改范围也比较小,且适用的法律层级与修改决定有所不同。  ——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完整的法律修订草案文本(即修改后的整部法律),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审议;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是整个法律文本。因此也可称之为“废旧立新”。  对于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虽然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那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只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不是修改后的整个法律文本。  ——公布的对象和形式不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其公布对象是修改后的法律全文。以**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通常表述为“某某法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某某法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因而是**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修改决定,并在其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出的相应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也就是需要公布两个文件;以**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时,修改决定中要载明“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是**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正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法律修正案,且不对原法律进行调整,不用公布修正后的法律,也就是说只需要公布一个文件(但在实践中为便于使用,有时也公布修正后的法律全文,如2004年修宪后同时公布了宪法修正文本)。以**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修正案”,表述为“某某法修正案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不同。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部新法律,因而整部法律的生效时间需要重新规定。如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后一条就明确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亦然,《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就规定:对于全面修订的方式,“应在法规最后一条明确修订后的法规的生效时间”。采用修改决定或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若干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或修正案中,只规定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的生效时间,该法律的原生效时间不变。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法律将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如果做过多次修改,则会有多个生效时间)。  可见,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和特点,差别较大。一般来说,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普通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正案形式在**层面主要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也主要用于对法规的部分修改,但各地规定会略有不同。  在日常使用中,在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确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可统一使用“修改”。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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