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早开始对商品期货 交易实施监管以来,国会就把阻止价格操纵作为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 只要有联邦监管,就会有大户报告制度。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经济学家——mike penick最近做的一份研究表明,大户报告的要求最早被实施于1923年,那时谷物期货法案刚刚通过,该法案确立了**对商品期货的监管。 cftc于1975年成立,它是一家对美国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这个新机构的监管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金属期货市场和金融、能源等新兴期货市场。肩负如此重大的责任,cftc这一监管机构本身的规模却比较小,因此,它一直依赖大户报告制度作为均衡器。 major reporting system 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