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一家企业合资入股的形式成立新公司,我自己任总经理,负责管理,股东会议决定不准乱用营业款

MiNNieCooLgirL 2024-06-16 22:17:05
最佳回答
构不成挪用**罪,因为该罪名的主体必须是**工作人员;但涉嫌非法侵占,因为股东会决议不准乱用营业款,你私自使用营业款来开工资显然既不合规也存在故意而且工资发了也相当于“占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但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你跟大股东就此事取得谅解和同意,则这事情就了了。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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