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2005年09月30日自愿以33万元买下本人的房子室。双方当日由上海解仁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房屋中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在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办理公证。双方约定由被告支付此房贷款,直到830天后也就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交付剩余贷款和3万元余款由我方配合办理过户。可是830天后被告不但不拿出剩余贷款和3万元余款来过户,而且从2008年01月开始拒绝向农行支付此房贷款。

ZHAOKUNYI 2024-06-04 0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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