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我擦那 2024-05-28 18: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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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为a,b,c选项。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属于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的情形,无论是物的担保人还是保证人都应该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所以,乙银行既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又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ac选项正确。<br />b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属于连带共同抵押。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故b选项正确。<br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本案中的保证人戊、己为连带共同保证。另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戊应该首先向甲追偿,然后再向已追偿。故d选项错误。<br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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